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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西屯區西屯國民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要點

作者 : 生教組長 發佈日期 : 2021-12-15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8-04 資訊群組 : 學務處
臺中市西屯區西屯國民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要點
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教育部100年2月14日臺訓(三)字第1000023881號函
107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40861號令修正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
教育部108年12月24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1624958號令修正發布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臺中市教育局108年12月30日教學字第1080120150號 修訂
壹、總則
第一條 臺中市西屯國小(以下簡稱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訂定本防治規定。
貳、防治政策及權責分工
第二條 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研擬本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負責事件之調查處理。
第三條 本校為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教育,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採取下列措施 :
一、 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檢視實施成效。
二、 鼓勵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參加相關之在職進修及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公假或公差假登記。
三、 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四、 鼓勵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第四條 本校各處室均負有推動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責:
一、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課程、教材等教學相關事項,以及防範教師違反專業倫理情事等事項,由教務處專責,人事室協助辦理。
二、學生行為規範及禁止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宣導事項,由學務處負責辦理,各班導師配合加強指導。學務處為本校接受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申請或檢舉之收件、初審單位;並依規進行校安通報。
三、總務處負責校園空間整體安全之規劃與改善。
四、輔導室統籌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執行。於知悉事件24小時內進行法定通報,並依本準則第3條、32條、33條規定,協助蒐集及提供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相關資訊、建立及保管事件相關檔案(結案歸檔於文書組),並對加害人追蹤輔導及通報轉讀或轉任(偕人事室辦理)學校。
參、校園安全規劃
第五條 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本校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 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 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並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第六條 學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前項檢視說明會,學校得採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並應將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公告之。學校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應列為性平
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肆、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第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第八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第九條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伍、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界定及樣態
第十條 本防治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
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五、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六、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七、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八、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九、教育人員:含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體育教練、警衛、校護等。
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通報、申請及受理
第十一條 本校教育人員倘發現違反或疑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立刻通知學務處或輔導室處理。
輔導室須於獲悉事件24小時內向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完成法定通報;之後會學務處生教組向教育部校安中心完成行政通報。
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職場性騷擾案件及教職員工涉性騷擾校外人士案件得由人事單位受理後,交性平會於規定期限內調查處理,如屬實,則依相關人事法令議處及救濟。
學生涉性騷擾校外人士案件得由學務處受理後,交性平會於規定期限內調查處理,如屬實,則依學校獎懲相關規定懲處及救濟。
第十二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行為人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行為人於行為時或現職為學校首長者,應向現職學校所屬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事件管轄機關)申請調查或檢舉。前項事件管轄學校,於行為人在兼任學校所為者,為該兼任學校。
第十三條 申請(檢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者,應向本校學務處填具調查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檢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就學之單位或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請日期。
二、由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申請(檢舉)人如以口頭申請,學務處應代為填寫調查申請書,經向其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學務處應設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專用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申請(檢舉)人得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必要時,得先行以口頭申請,並於二日內以書面補正。
申請(檢舉)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
第十四條 學務處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申請書,得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
學務處為前項初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與受理:
一、 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 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除有前項所定事由外,學務處應於接獲申請(檢舉)三日內交本校性平會調查處理。
倘接獲申請或檢舉之案件係本校無管轄權者,由學務處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
第十五條 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應視同檢舉,本校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學務處於接獲申請或檢舉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學務處)。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申復單位提出申復。
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務處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應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案確定後三日內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
柒、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調查及處理
第十七條 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
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事件人之輔導工
作。
學校或主管機關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其交通費或
相關費用,由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及派員參與調查之學校支應。
第十八條 性平會或調查小組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三、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經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得繼續調查處理。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得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性平會或調查小組依法進行調查時,應稟持客觀、公正、專業、保密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避免重複詢問。行為人、申請人(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性平會或調查小組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相關機構處理。
第二十一條 為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相關處室於必要時得應經性平會討論決議後,為下列處置: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避免報復情事。
四、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相關處室亦得視事件當事人身心狀況,依本準則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提供適當協助。但該事件仍應依本法繼續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校受理申請(檢舉)之案件,行為人現已轉讀或轉任他校者,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者,本校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機關或機構處理;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二十三條 在申請程序中,申請人、原處分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就申請事件或其牽連之事項,提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者,應即通知學校性平會。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第二十四條 性平會調查小組調查結束後,就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交性平會審議。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審議會議召開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人事室或學務處提出報告。
前項期限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第二十五條 人事室或學務處應於接獲性平會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就查證屬實者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懲處,或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並責令不得報復。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依法對申請人(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人事室或學務處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倘若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依本法二十五條第三項及本準則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於召開懲處審議前,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第二十六條 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本校權責單位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加害人依前條第三項所提書面意見,除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第二十七條 權責單位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亦得視情節輕重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前項之處置,由人事室或學務處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其第二款之處置,應由主管機關規劃。
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第二十八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同時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學務處)。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學務處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務處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性平會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性平會應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一、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二、職員、工友: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三、學生: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辦法」之規定。
第三十條 若本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玖、隱私之保密
第三十一條 本校及主管機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之所有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
一、事件之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二、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四、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拾、禁止報復與追蹤評估
第三十二條 性平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做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有報復情勢之發生。
第三十三條 性平會依本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立事件及加害人檔案資料,由總務處文書組負責保管。
第三十四條 加害人轉至他校就讀或服務時,人事室或輔導室於知悉後一個月內,依本準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第三十五條 人事室或輔導室應針對他校轉任或轉讀之教職員工或學生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觀察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拾壹、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校教職員工擔任調查小組之人員,得予公差假登記,支領交通費等相關費用;非本校教職員工擔任調查之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經延聘或受邀之學者專家出席調查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第三十七條 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對當事人實施教育輔導所需之經費,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第三十八條 人事室及訓導室應將本防治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納入教師聘約及學生手冊。
第三十九條 本防治規定附件包含:「臺中市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處理機制及流程」、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申請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申請/申復委任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申復書」、「撤回申請書」、「調查小組第一次討論會議記錄」、「調查小組訪談記錄」、「調查報告書」。
第四十條 本防治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法及本準則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經性平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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